离婚利用孩子挽回的技巧,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情感心理 447890929 187次浏览

    俗话说,和平分手,每个人都很好,但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你会发现孩子不是你真正的自己的孩子,辛苦抚养的孩子整晚都是陌生人,如果你在情感上和经济上都受到打击,你能要求赔偿吗?

    陈女士和邱女士于2019年7月在长沙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8月生下了女儿陈晓(化名)一年后,双方同意离婚,到长沙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承诺女儿陈晓将由秋小姐抚养,陈晓将每个月提前15天向秋小姐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女儿陈晓满18岁。2021年3月,陈女士和母亲带女儿陈晓前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鉴定,公司向陈女士提交了DNA检测意见书,根据DNA分析结果,排除了陈女士和女儿陈晓的亲子关系。在女儿陈晓出生后,陈先生专心致志地抚养,发现女儿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创伤,于是向21世纪律师事务所起诉秋女士,要求她追回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本案中,陈先生和陈晓先生没有父女关系,对陈晓先生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他们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支付抚养费和彩礼相关费用,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邱先生因陈晓先生的行为而获得不公平的利益。此外,陈先生错误地认为陈晓是为了自己的孩子抚养他多年,献身于自己的孩子,知道陈晓不是自己的孩子,身心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的人性尊严无疑会受到损害,社会声誉也必然会下降。丈夫和妻子必须对彼此忠诚。秋女士是陈女士的情人和妻子,在她和陈女士住在一起的时候,她与他人发生了关系并怀孕了。秋女士应该知道或知道她所生的女儿不是陈女士的亲生子女,但她故意隐瞒事实,误导陈女士,强迫她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法院同意了陈先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109条、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和家庭法的解释(一)第5条、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邱女士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委托人陈先生返还了16,000元的抚养费。还退还分娩时发生的住院费用7411.9元,彩礼54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陈先生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600元亲子鉴定费。律师提醒妇女,在知道或应该知道孩子与父亲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让父亲把孩子误认为自己的孩子来履行抚养义务,这是“欺骗性抚养”。从普遍的社会认知来看,诚信是男女交往的基本前提,也是双方能够走上婚姻之路,甚至是长期维持婚姻的基本要素。女性在交往中隐瞒客观事实,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来自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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